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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国函[1989]53号
颁布时间:1989-08-04
1989年8月4日 国函[1989]53号 经贸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同意1989年和1990年两年,对 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为收购出口货源与国内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 征免印花税,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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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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