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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95号
颁布时间:1994-04-07
1994年4月7日 国税发[1994]9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 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 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 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二、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 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三、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 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 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规定贴花。 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 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三年 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三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六、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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