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印花税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颁布时间:1990-05-03
1990年5月3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 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 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 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0.3改为l‰。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