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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989]国税地字第110号
颁布时间:1989-10-09
1989年10月9日 [1989]国税地字第110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建总发字[1989]第117号《关于请求批准"拨改贷"借款合同免缴印花 税的报告》收悉。关于你行提出要求对"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我们认为:(一)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 条例》规定,"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 应按规定纳税。(二)借款合同的税率是根据各家银行信贷资金周转情况和综合各类借 款的收益状况,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设计的,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因此,除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有规定者外,不宜再对某类借款合同另作免税规 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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