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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405号
颁布时间:1991-11-01
1991年11月1日 国税函发[1991]140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48号《关于对完税专利证书以加印代扣印花税专用章 标记代替贴花问题的请示》和你局所属海淀区分局与中国专利局所立《委托代征印花 税协议书》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各种专利证书可以由你局委托中国专利局在核 发时统一代征印花税。 二、同意你局自1991年1月1日起,对统一代征印花税的专利证书,在其右 上角处加印"中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戳记,并在其右下角处注明"本证书印花 税5元已缴纳"字样,作为完税标志。 三、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后,由你局负责对专利证书印花税缴纳办法具体解释,并 会同中国专利局对完税的专利证书底册及编号进行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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