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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200号
颁布时间:1990-11-27
1990年11月27日 国税发[1990]200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 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 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 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 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 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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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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