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税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30号
颁布时间:1987-12-01
1987年12月1日 (87)财税地字第030号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 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徂的居民住房,在房 租调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 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 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上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