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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检发缴款退库凭证式样的联合通知
(84)财预字第157号
颁布时间:1984-10-24
1984年10月24日 (84)财预字第157号 全国国库工作会议讨论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在根 据讨论的意见研究修改。为了便于各地及时印制、使用缴款、退库凭证,先将这次设 计的“缴款书”、“税收专用缴款书”、“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家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式样发给你们,请各地依照印制 。关税、农业税等缴款书在未规定新的式样以前仍使用现行的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现行的凭证种类较多,格式不一,有必要通过整顿,使缴款、退库凭证规格 化、标准化,做到统一格式、尺寸、联次、颜色和各联用途。因此,各地自接到本通 知之日起,凡需新印有关缴款、退库凭证的,必须按统一规定式样印制。 二、在制发新的缴款、退库凭证期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地区范围 内,对同一用途的新、旧凭证废止和启用的时间,应作统一规定,不得同时使用。旧 的缴款、退库凭证最迟必须在一九八五年年底作废。 三、旧的凭证作废时,请各地做好销毁工作。 以上请研究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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