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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79)财税字第153号
颁布时间:1979-09-18
1979年9月18日 (79)财税字第153号 我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73)财税字第53号文附发的《关于委托代 征工商各税提支手续费的几项规定》通知各地执行以来,对代征手续费的管理工作起 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税收制度的改变,提取代征手续费的来源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反映按原规 定在“其他工商各税”提取百分之五的代征手续费已经不够开支,要求改变代征手续 费的提取办法,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将一九七三年的原规定第三项作如 下修订: “三、代征手续费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从‘其他工商各税’及‘打击投机 倒把补税罚款收入’实际收入中在百分之五以内提取,如果确实不够开支,其不足部 分,可以在实际代征的‘工商税’税款中的百分之五范围内提取,但不得按‘工商税’ 和‘工商所得税’收入总额提取,也不得自行提高提取比例”。 修改提取办法以后,有关代征、提取和支付等项办法和数字,应当按照原办法第 九项,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局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认真控制管理。 以上规定,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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