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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字[1988]32号
颁布时间:1988-12-27
1988年12月27日 国税地字[1988]32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关于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 税的函》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 函复如下: 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 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 难的企业,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才可享受减免土地使用 税的照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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