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城填土地使用税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485号
颁布时间:1991-04-05
1991年4月5日 国税函发[1991]485号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 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 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 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 地字第0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