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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颁布时间:1991-11-01
1991年11月1日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 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 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 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 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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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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