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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13号
颁布时间:1989-02-02
1989年2月2日 国税地字[1989]13号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 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 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 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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