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稽核司关于各专业银行在经收国库库款和税款时,不计收手续费、邮电费的通知
(85)银会计字第2号
颁布时间:1985-01-28
1985年1月28日 (85)银会计字第2号 近接有些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有的地方专业银行在经收税款和国库库款上 解下拨时,向财政、税务部门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根据去年十月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石家庄开会确定的, 各专业银行受人民银行委托,办理经收税款和国库库款的上解下拨,由人民银行总行 对各专业银行总行年底计付一次性手续费,各专业银行下属机构,不能擅自规定向财 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如有此情况,请通知停止计收。 (1)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检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稽核司规定各专业银行经收税款不收手续费、邮电费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