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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编电[1994]2号传真电报
中编电[1994]2号
颁布时间:1994-06-07
1994年6月7日 中编电[1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设在各地的税务机构改称为××省(市、县) 国家税务局(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高密县国家 税务局,依此类推),请在组建税务机构时按上述决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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