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税外发[1994]第31号
颁布时间:1994-07-05
1994年7月5日 晋税外发[1994]第31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04号“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 用权所收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6月14日 国税函发[1994]304号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6月1日京税外(94)343号《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 用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售让计算机软件或提供计算机 软件使用权征税问题,我局曾以(86)财税字第235号做出规定,现对该文第1条的有关 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 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 制性条款的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主,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 二、凡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仅方式,对软件使 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的,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 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