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部分进口商品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94)财会第50号
颁布时间:1994-10-24
1994年10月24日 (94)财会第5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等有关部委于1994年4月以(94)财预字第42号文件下发了《关 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现将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1、内贸企业委托外贸部门进口,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商品采购”等科目,按照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 收到进口商品的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销售进口的商品,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 等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按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转销进口商品退回的 税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2、内贸企业应向有关生产企业提供退税款的合法证明,生产企业收到内贸企业 的购货专用发票有以及退税款的证明,作为会计核算的凭证。 3、生产企业从内贸企业购进进口商品,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商品价款扣除进 口商品的退税款),借记“材料采购”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出口退税被骗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