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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国税函[1997]115号
颁布时间:1997-02-14
1997年2月14日 国税函[199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在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打印和填写上不规范,有的码段超 过15位,有的把技术监督局所赋代码上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也纳入 了纳税人识别号,致使代码字段长短不一,影响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管理。为此,特就 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列规则和使用方法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要严格按规定编制纳税人的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字符型) 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 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 共15位,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 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 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国税信函[1996] 036号)。 二、要确保“纳税人识别号”的正确打印或填写。1997年1月1日起,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式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各地务必指导纳 税人正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个数字和一个字母均为1个字节),其长度都不 得超过15位(即15个字节),以便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和稽查稽核系统 的正常识别与运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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