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有关地区补充外汇借款项目1999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财经字[1999]1071号
颁布时间:1999-12-19
1999年12月19日 财经字[1999]1071号 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财政 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 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你省(市)补报的有关材料,同意补充核定你省(市)外汇借款项目 1999年实行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详见附件,其中:调整项目的退副产 品额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经字[1999]702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 所核定的退税限额为准;同意增加上海“94”专项退税限额7000万元。 附件:1999年外汇借款项目实行以税还贷企业补充名单及退税限额(略) (1)
上一篇: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税务系统机构范围的意见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度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