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048号
颁布时间:1994-07-22
1994年7月22日 (94)财税字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并考虑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特殊性,现将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 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 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 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 税。 (二)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 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作战部队每个单位 只保留一个),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三)除上述第一、第二项外的其他企业,一律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关干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军队企业可比照执 行。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未进行改 革和调整之前,军队企业仍应按照各税的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