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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96号
颁布时间:1997-11-10
1997年11月10日 国税函[1997]59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优 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1997]429号)收悉。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开采、冶炼、加工、销售的铜产品,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的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以及是否可以享受税 法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问题,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意见,确认不 属于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因此,我局意见:从事铜开采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应作为生产性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请你局按上述原则处理江西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税收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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