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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89号
颁布时间:1994-12-30
1994年12月30日 国税函发[1994]68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996号《关于××××航空公司开辟莫斯科棗天津 货运航班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按照原中、苏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 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运输所 取得的收入,以及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 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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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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