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25号
颁布时间:1995-08-04
1995年8月4日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 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 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休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