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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36号
颁布时间:1995-07-19
1995年7月19日 国税发[199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函,询问境外影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与国内影视机构合作拍 摄影视作品分得的发行收入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据了解,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一般是双方签订合同,进行拍片登记,然后拍 摄制作,作品由双方分别负责境内外的发行,双方分享发行收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外商所分得的我国境内发行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版权所得。由于外商仅为在中国进行拍摄活动而进行拍片登记,并不拥有从事 影视作品发行的营业机构、场所,因此,明确如下: 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 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 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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