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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8号
颁布时间:1995-07-07
1995年7月7日 国税发[1995]128号 关于香港公司包机从事内地旅游运输的税收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有利于香港、内地间空运旅游业务的发展,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 司(以下简称包机人),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 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 述机票的收入总额扣除包机费、营业税额后,其余额的50%按照1.65%的计征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包机人在内地未设办事处 或者代表处,应当委托代理人负责按月办理纳税事宜。 三、包机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其在内地的关联公司或 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督促和催缴有关税款;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代表处或者委 托代理人的,有关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扣缴上述税款,视具 体情况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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