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43号
颁布时间:1998-06-09
1998年6月9日 国税函[1998]3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 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8]006号)收悉。经商国 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到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 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当 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 机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1)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鄂州市国家税务局擅自变更税种和入库级次情况的通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