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克洛克纳·洪堡·道依茨公司取得“工程技术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182号
颁布时间:1997-04-09
1997年4月9日 国税函[1997]18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德国克洛克纳·洪堡.道依茨公司向湘乡水泥厂销售 水泥生产设备中“工程技术费”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 地税函[1997]035号)收悉。你省湘乡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通过中国国际招标公司 与德国克洛纳·洪堡·道依茨公司(以下简称洪堡公司)签证CDEFA-S943498合同,从洪 堡公司引进窑移地技改所需要的设备。合同规定洪堡公司除提供设备外,还提供与设 备有关的安装、系统试验、验收和正常运转以及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为此, 水泥厂将支付一笔“工程技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 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德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工 程技术费”不属三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因此,对上述“工程技术费”应做为洪堡公 司在华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税法及中德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