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0)第6号
颁布时间:1990-01-31
1990年1月31日 财农税字(1990)第6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 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 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2)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