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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0)第83号
颁布时间:1990-11-07
1990年11月7日 财农税字(1990)第83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 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 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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