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财农税字(1990)第55号
颁布时间:1990-07-28
1990年7月28日 财农税字(1990)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查院、公安厅(局)、 司法厅(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精神,切实搞好耕地占用税的 征收管理,确保该项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 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各级司法部门要配合财政征收机关搞好税收法律、政策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 传工具,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宣传税收政策,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 纳税习惯,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支持财政机关做好依法征税工作。对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 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一)可按照1988年5月7日〔88〕财农税字第 8号一部四行 联合通知,由财政征收机关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应缴税款;( 二)可提请土地管理部门停发或收回土地使用证,限期缴纳税款。采取上述两项措施 无效时,由财政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发〔1989〕31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查院要支持财政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财政征收机关移送 的偷税、抗税案件人民检查院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查处征收 耕地占用税中的犯罪案件作为一项任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人民检查院要相互配合, 在强化征收管理,坚持以法治税方面,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耕地占用税收入及 时足额入库。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财政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围攻财 政征收机关和殴打征收人员案件要及时认真查处。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税工作,对于违反财政法规、隐瞒、截留应当上交的耕地占用税收 入和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 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六、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为政清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政 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擅自减税、免税、贪污受贿以及 违法渎职的征收人员要严加追究,依法处理。 七、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 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