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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2)第55号
颁布时间:1992-10-24
1992年10月24日 财农税字(1992)第55号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 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 了具体规定,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 1号文件规定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 退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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