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1)第43号
颁布时间:1991-07-31
1991年7月31日 财农税字(1991)第4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 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 日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 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 号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2)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