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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37号
颁布时间:1991-06-20
1991年6月20日 财农税字(1991)第37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 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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