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2)第32号
颁布时间:1992-07-08
1992年7月8日 财农税字(1992)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发 出后,一些地方提出契税征收需进一步具体明确,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 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购买房屋 均照章交纳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 购买房屋,仍按《契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积极主动做好契税工作。无论征收或 免缴契税,均应办理有关契税手续。对应享受免税照顾的,及时办理免税发契。同时 要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把应征契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2)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