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税地[1986]006号
颁布时间:1986-06-23
1986年6月23日 财税地[1986]006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 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 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 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 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 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其他高 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 (3)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