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069号
颁布时间:1996-08-23
1996年8月23日 财税字[1996]069号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工 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 定资产征税问题。经研究,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 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 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 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 税和缓征印花税。 三、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