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66号
颁布时间:1995-10-16
1995年10月16日 国税函发[1995]56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5]219号)收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 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5]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过路费、过桥费所使 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 情况确定。 (4)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依法治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