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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公司企业的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纳税问题请研究处理的通知
(82)财税外字第066号
颁布时间:1982-06-15
1982年6月15日 (82)财税外字第066号 福建省福州市税务局: 前接你省福州市税务局来函反映,福州市百货公司、东街口百货商店、事得利商 店、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分别与香港X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 司、XX有限公司、日本XX电机贸易公司签订协议,设立精工手表、雷达手表、西铁城 星后表、东方表、康艺收录机、三洋电视机等维修服务站。经营范围是为上述产品保 修,在保修期内免费保修,超过保修期的,按我国内地标准收费,收入归我方(有的 未定)。双方的责任是:我方提供场地、橱窗、柜台和人工;对方负责门面装修,提 供仪器设备、维修用零件、陈列品并按月向我方支付场地租金、人员工资和手续费。 零配件原则上不出售,如有出售,其收入归对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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