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税委会[2009]7号颁布时间:2009-06-2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