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514号
颁布时间:1994-09-13
1994年9月13日 国税函发[1994]51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州市税务局税外[1994]290号《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 请示》,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费收入如何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税收问题,经 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人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 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 收营业税。 三、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帐 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保证 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营业利润中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5)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取得的服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