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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072号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国税明电[1993]072号 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 样:凡动用的部分,即年末库存余额小于年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 额予以抵扣,但为了有利于商业企业的资金周转,以保证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明年 一、二月份,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动用部分可按月计算:即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 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明年后十个月存货动用部分,按年末库存余 额小于三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计算,在年底一次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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