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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01号
颁布时间:1999-09-06
1999年9月6日 国税函[1999]60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 [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 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 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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