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45号
颁布时间:1994-11-10
1994年11月10日 国税发[1994]245号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为了进一步深化石油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会计 核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拟将现行管道输送原油价款结算由"首站交油,末站结 算",改为油田在向管道局(输油管理局)供油时,收回供油款,管道局在向用户供油的 同时,向用户结算供油款和管输费用。为配合石油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现 将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田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管道局(输油管理局)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管道局收取的管 输费用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至1996年12月31日止。 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