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5号
颁布时间:2000-11-24
2000年11月24日 国税函[2000]9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关于请求核销北京大业物业公司等二家企业坏帐损失 有关问题的报告》([2000]资财字077号),请求准予核销其坏帐损失。经研 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考虑到 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 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 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请你局按上述意见,对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对海南赛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的应 收帐款进行审核处理。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