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0]909号
颁布时间:2000-11-15
2000年11月15日 国税函[2000]909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 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上一篇:
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