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5]65号
颁布时间:1995-02-11
1995年2月11日 财预字[199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 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83年财政部财税字第13号《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确定,对 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税收70%缴入国库,30%留给地方。这一规定对于加强集贸市场 税收管理,解决税务部门业务经费不足,调动基层税务干部积极性,努力完成组织收 入任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办法,在管理和操作上存在很多弊 端。主要是分成范围掌握不严,退库审核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此,各方面反 应比较强烈。为了理顺税务经费渠道,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 通知: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取消城乡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所征税款全部交入国库。 在本文发出之前,如有的地区今年仍按原规定分成的,要全部按原退库科目补缴入库。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国税系统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地税系统的经费由地 方财政负担。国税系统的经费管理办法另行通知,地税系统的经费由地方政府参照国 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自行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在国税和地税部门经费拨付办法未确定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预拨一部 分经费,以保证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而增加的税收收入,应相应调增1995年税收收入计划。 我们将根据1994年的统计资料,测算调增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收入计 划数额,列入1995年预算,并下达给各地区税务部门执行。 五、对因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相应增加集贸市场税收收入而引起的中央与地 方之间的利益转移,基数划转问题,财政部将根据有关统计资料进行测算,分别核定。 六、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后,各级税务部门要一如既往地继续加强对集贸市场 税收的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杜绝有税无人收的现象,对集贸市场税收要严 格按税种分别征收,按级次、按科目分别缴库。属于消费税的,交入中央金库;属于 增值税的,75%交入中央金库,25%交入地方金库;属于地方税的,交入地方金库, 不准把中央税和共享税及中央应分得的部分交入地方金库,也不准将地方税交入中央 金库。 七、各级国库部门要加强缴库审核工作,严格按规定划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要及时纠正。 八、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 现问题,要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请立即布置,贯彻执行。
上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