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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占压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的紧急通知

财预字[1993]112号颁布时间:1993-08-17

     1993年8月17日 财预字[1993]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分金库):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持续保持蓬勃发展的势头,经济形势确实是好的。但在前进 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反映到财政上,主要是财政收入增长落后于经济增 长,财政资金供需矛盾突出。某些经收银行因信贷资金紧张而占用财政资金,使大量 已缴税款不能及时转入国库,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经济建设资金供应的紧张状况。如 果持续下去,势必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国务院领 导对此极为重视,要求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杜绝某些银行占压预算资金的现象,保证 国家预算收入的及时入库,实现财政收支渠道的畅通,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级财政、银行、税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金库条例"和"国库条例 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把保证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及时入库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清理本地区占压预算资金的问题。凡是 违反规定,逾期占压了预算资金的,必须立即纠正,将资金及时划入国库。   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专业银行承担着办理国库业务的责任,专业银行的基层 机构从事代理国库经收处业务。各级承办国库业务的银行要正确处理银行业务和国库 业务的关系,把做好国库工作作为考核银行工作业绩的一项内容。凡缴款人在银行帐 户有存款并手续齐备的,国库经收处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各级银行应严格按照 先交国家税款后归还银行贷款的顺序。不得以企业、单位缴纳的税款扣还贷款,同时, 对企业拖欠的税款,银行要协助税务部门扣缴入库。   三、各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各项预算收入必须及时划转(或通过专业银行支行划转) 国库支库,不得滞留挪用,随意占压。已入库的库款应按"条例"、"细则"规定程序及 预算级次及时报解。严禁将库款自行划转出库。   四、为保证预算收入上缴渠道的畅通,凡专业银行有足够资金而占压了预算资金 的,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级分、支行有权从专业银行帐户直接扣款划解交入国库。对 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不足而影响预算资金划解入库的,人民银行应采取措施,在 稳定金融市场,规范金融纪律的同时,帮助专业银行组织资金,将预算缴款划入国库。   五、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征收机关,要加强税款缴库的监缴和对帐。属于自收汇 交的税款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不得自行将税款存放过渡帐户拖延缴库。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国库工作的职能,加强对本 地区国库工作的稽查、指导。从文发之日起到本财政年度结束,每月对本地区预算收 入收纳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凡有逾期占压延解预 算收入的,要严格按每日万分之五处以罚款。罚款收入一律上交中央财政。   七、各级财政、税务和银行都要从全局利益出发,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执行上述 各条规定,保证预算资金的及时入库和财政拨款的及时到位。今后,对干扰国家预算 收入入库,随意占压预算资金的,一经发现,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 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各点请即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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