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颁布时间:2006-08-1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