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2号
颁布时间:2000-05-31
2000年5月31日 国税函[2000]412号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 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 管理工作;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是由财政部门负责还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针对目前各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依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有的是由财政部门负责,有的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状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 统一由财政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你省农业税征管职能、机构、人员按照省政府决 定已从财政部门划到地方税务局,你省农业税收,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改革后 的农业税,应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