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21号
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国税函[2000]521号 山西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 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 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